1986年的行政区划
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
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藏自治区(拉萨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台湾省(台北市) 北京市:
撤销房山县、燕山区,设立房山区。以原房山县和燕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房山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11月11日批准 国函[1996]164号)
河北省:
1.(以下国务院1986年3月5日批准 国函[1996]31号)
(1)撤销定县,设立定州市(县级)。以原定县的行政区域为定州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束鹿县,设立辛集市(县级)。以原束鹿县的行政区域为辛集市的行政区域。
(3)撤销南宫县,设立南宫市(县级)。以原南宫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宫市的行政区域。
(4)撤销任丘县,设立任丘市(县级)。以原任丘县的行政区域为任丘市的行政区域。
2.(以下国务院1986年4月5日批准 国函[1996]48号)
(1)将石家庄地区的正定、栾城2县划归石家庄市领导。
(2)将邯郸地区的武安县划归邯郸市领导。
(3)将保定地区的清苑县划归保定市领导。
(4)将沧州地区的青县划归沧州市领导。
(5)将邢台地区的邢台县划归邢台市领导。
(6)撤销邯郸市郊区,将所辖的乡、镇分别划归并入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领导。
3.撤销涿县,设立涿州市(县级)。以原涿县的行政区域为涿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9月24日批准 国函[1996]126号)
4.(以下国务院1986年12月2日批准 国函[1996]177号)
(1)撤销青龙县,设立青龙满族自治县。以原青龙县的行政区域为青龙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2)撤销丰宁县,设立丰宁满族自治县。以原丰宁县的行政区域为丰宁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撤销通辽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通辽市。(国务院1986年7月21日批准 国函[1996]90号)
辽宁省:
1.撤销铁岭市铁法区,设立铁法市(县级)。以原铁岭市铁法区的行政区域为铁法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9月12日批准 国函[1996]118号)
2.(以下国务院1986年11月5日批准 国函[1996]157号)
(1)撤销盘锦市郊区,恢复盘山县。以原盘锦市郊区的行政区域为的盘山县行政区域。
(2)将盘锦市盘山区更名为双台子区。(国务院1986年11月5日批准)
3.撤销兴城县,设立兴城市(县级)。以原兴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城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12月13日批准 国函[1996]187号)
吉林省:
1.设立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国务院1986年9月8日批准)
2.设立浑江市八道江区、临江区、三岔河区。(国务院1986年9月8日批准)
黑龙江省:
1.设立镜泊湖市(县级),市政府驻渤海镇,以原宁安县的镜泊、杏山2乡,沙兰镇山区(小北湖林场、尔站林场)、和渤海镇的8个村和1个街道办事处为镜泊湖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7月1日批准 国函[1996]85号)
2.撤销肇东县,设立肇东市(县级)。以原肇东县的行政区域为肇东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9月8日批准 国函[1996]111号)
江苏省:
1.将连云港市新海区划分为新海、海州两区。(国务院1986年4月7日批准 国函[1996]51号)
2.撤销仪征县,设立仪征市(县级)。以原仪征县的行政区域为仪征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4月21日批准 国函[1996]55号)
3.撤销常州市广化区,将广化区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到钟楼区和天宁区。(国务院1986年9月8日批准 国函[1996]113号)
4.撤销沙洲县,设立张家港市(县级)。以原沙洲县的行政区域为张家港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9月16日批准 国函[1996]122号)
浙江省:
1.(以下国务院1986年3月1日批准 国函[1996]27号)
(1)撤销丽水县,设立丽水市(县级)。以原丽水县的行政区域为丽水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临海县,设立临海市(县级)。以原临海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海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海宁县,设立海宁市(县级)。以原海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海宁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11月22日批准 国函[1996]175号)
安徽省:
撤销亳县,设立亳州市(县级)。以原亳县的行政区域为亳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3月11日批准 国函[1996]39号)
山东省:
1.撤销益都县,设立青州市(县级)。以原益都县的行政区域为青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3月1日批准 国函[1996]28号)
2.撤销曲阜县,设立曲阜市(县级)。以原曲阜县的行政区域为曲阜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6月2日批准 国函[1996]74号)
3.撤销黄县,设立龙口市(县级)。以原黄县的行政区域为龙口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龙口。(国务院1986年9月23日批准 国函[1996]127号)
河南省:
1.(以下国务院1986年1月18日批准 国函[1996]14号)
(1)撤销新乡地区,将辉县、获嘉、原阳、延津、封丘5县划归新乡市管辖;将武陟、温县、泌阳、孟县、济源5县划归焦作市管辖。
(2)撤销许昌地区,许昌、漯河两市升为地级市。将禹县、长葛、许昌、鄢陵4县划归许昌市管辖;将舞阳、临颖、偃师3县划归漯河市管辖;将郏县、襄城2县划归平顶山市管辖。
(3)撤销洛阳地区,三门峡市升为地级市,将渑池、陕县、灵宝、卢氏4县划归三门峡市管辖,义马市(县级)由三门峡市代管,将栾川、嵩县、汝阳、宜阳、伊川、洛宁6县划归洛阳市管辖,将临汝县划归平顶山市管辖。
(4)将安阳市的浚县、淇县划归鹤壁市管辖。
(5)将濮阳市的滑县、内黄2县划归安阳市管辖,将长桓县划归新乡市管辖。
2.(以下国务院1986年5月9日批准 国函[1996]60号)
(1)许昌市设立魏都区。
(2)漯河市设立源汇区。
(3)三门峡市设立湖滨区。
湖北省:
1.撤销利川县,设立利川市。(国务院1986年5月27日批准)
2.撤销麻城县,设立麻城市。(国务院1986年5月27日批准)
3.撤销沔阳县,设立仙桃市。(国务院1986年5月27日批准)
4.撤销蒲圻县,设立蒲圻市。(国务院1986年5月27日批准)
5.撤销石首县,设立石首市。(国务院1986年5月27日批准)
6.撤销应城县,设立应城市。(国务院1986年5月27日批准)
7.设立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国务院1986年12月13日批准 国函[1996]188号)
湖南省:
1.(以下国务院1986年1月27日批准 国函[1996]18号)
(1)撤销岳阳地区,将临湘、华容、汨罗、平江4县划归岳阳市管辖。
(2)撤销邵阳地区,将邵阳、隆回、洞口、武冈、绥宁、新宁6县和麻步苗族自治县7县划归邵阳市管辖。
2.撤销湘乡县,设立湘乡市(县级)。以原湘乡县的行政区域为湘乡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9月12日批准 国函[1996]119号)
3.撤销芷江县,设立芷江侗族自治县(县级)。以原芷江县的行政区域为芷江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9月22日批准 国函[1996]124号)
4.撤销耒阳县,设立耒阳市(县级)。以原耒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耒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11月11日批准 国函[1996]170号)
广东省:
1.高要县驻地由肇庆市迁至南岸镇。(国务院1986年1月8日批准 国函[1996]6号)
2.设立通什市(县级),以保亭县的通什镇以及畅好、红山、毛道、南圣区,琼中县的五指山、毛阳区,乐东县的番阳区等八个区、镇的行政区域,为通什市的行政区域。通什市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领导。(国务院1986年1月18日批准 国函[1996]14号)
3.海口市升格为地级市。(国务院1986年5月31日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
撤销环江县,设立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原环江县的行政区域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11月1日批准 国函[1996]152号)
四川省:
撤销西昌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西昌市。(国务院1986年6月6日批准 国函[1996]76号)
贵州省:
1.撤销务川县,设立务川仫佬族苗族自治县。以原务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务川仫佬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8月21日批准 国函[1996]101号)
2.撤销道真县,设立道真仫佬族苗族自治县。以原道真县的行政区域为道真仫佬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9月9日批准 国函[1996]115号)
3.撤销沿河县,设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原沿河县的行政区域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10月7日批准 国函[1996]138号)
4.撤销印江县,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原印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12月13日批准 国函[1996]189号)
云南省:
撤销碧山县,将原碧山县的古登、洛本两区划归泸水县,架科底、子里卡、匹河三个区划归福贡县。(国务院1986年9月24日批准 国函[1996]125号)
西藏自治区:
1.将穷结县更名为琼结县。(国务院1986年4月7日批准 国函[1996]50号)
2.撤销江孜地区,将江孜地区所辖的亚东、康马、岗巴、江孜、仁布、白朗6县划归日喀则地区;浪卡子县划归山南地区。(国务院1986年9月12日批准 国函[1996]117号)
3.撤销日喀则县,设立日喀则市(县级)。以原的行政区域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12月12日批准 国函[1996]184号)
4.仲巴县驻地由扎东迁至扎东东偏西20公里的马泉河与柴河汇合处刮那古塘。(国务院1986年批准)
陕西省:
设立咸阳市渭城区。(国务院1986年12月2日批准 国函[1996]175号)【注:以秦都区的部分地区为渭城区的行政区域】
青海省:
(以下国务院1986年3月5日批准 国函[1996]30号)
(1)将西宁市城西区分设为城西、城北两个区。
(2)撤销西宁市郊区,将原郊区所辖的7个乡分别划归城东、城中、城西、城北4个区管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撤销阿图什县,设立阿图什市(县级)。以原阿图什县的行政区域为阿图什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6年6月7日批准 国函[1996]77号)
相关:
广东省惠阳县“三门岛”更名为“大三门岛”,海军曾用的“沱泞岛”名称,作为副名保留。(国务院1986年5月25日批准 国函[1996]68号)
将“毛难族”更名为“毛南族”(国务院1986年6月5日批准 国函[1996]75号)
以上资料来源:国务院公报 (截至1986年12月31日) 省级 共30个 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地级 共159个 119地区、8盟、31自治州、1行政区 县级 共2017个 1856县、101自治县、51旗、3自治旗、4特区,1工农区,1林区 市 共350个 166地级市,184县级市 市辖区 共629个 省级 地级 市 县级 市辖区 北京市 8县 10 天津市 5县 13 河北省 9地区 9地级市,8县级市 128县,4自治县 37 山西省 6地区 5地级市,5县级市 96县 17 内蒙古自治区 8盟 4地级市,12县级市 18县,51旗,3自治旗 16 辽宁省 13地级市,6县级市 35县,5自治县 54 吉林省 1地区,1自治州 6地级市,6县级市 33县,2自治县 18 黑龙江省 4地区 10地级市,8县级市 61县,1自治县 64 上海市 10县 12 江苏省 11地级市,2县级市 62县 41 浙江省 3地区 8地级市,6县级市 62县,1自治县 20 安徽省 8地区 8地级市,8县级市 66县 33 福建省 3地区 6地级市,4县级市 59县 16 江西省 5地区 6地级市,6县级市 78县 17 山东省 5地区 9地级市,13县级市 91县 33 河南省 5地区 12地级市,6县级市 110县 43 湖北省 6地区,1自治州 8地级市,12县级市 56县,2自治县,1林区 26 湖南省 6地区,1自治州 6地级市,16县级市 77县,5自治县 25 广东省 1行政区,3地区,1自治州 10地级市,8县级市 89县,3自治县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 8地区 5地级市,6县级市 66县,11自治县 21 四川省 6地区,3自治州 11地级市,8县级市 164县,9自治县,1工农区 31 贵州省 4地区,3自治州 2地级市,4县级市 62县,11自治县,4特区 5 云南省 7地区,8自治州 2地级市,9县级市 87县,27自治县 4 西藏自治区 6地区 1地级市 76县 1 陕西省 6地区 4地级市,4县级市 89县 14 甘肃省 7地区,2自治州 5地级市,7县级市 61县,7自治县 10 青海省 6自治州,1地区 1地级市,1县级市 30县,7自治县 4 宁夏回族自治区 2地区 2地级市,2县级市 15县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地区,5自治州 2地级市,14县级市 65县,6自治县 10 台湾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8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1987年3月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