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审议决定河南省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3、监督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的提名,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过三次审议,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按表决器等方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