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
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属于内资。
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经济主体,在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扩展资料: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企业的备案、审批等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手续。
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股权出资人为境内投资者的,应抄送股权出资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属于内资。
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经济主体,在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扩展资料: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企业的备案、审批等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手续。
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股权出资人为境内投资者的,应抄送股权出资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法律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你所说的明确是不是,“中外合资再投资按照内资企业办理”,没有这条原文,只能说“中外合资再投资”的条件不符合法律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规定。
但是特别提示的,上述法律有的部门已经与公司法不符,但是工商局并没有收到总局说它废止的文件,但掌握尺度已经很松了。我去年12月刚办了一个
还有一个是,中外合资的创投企业国内投资,有规定,是外资,法律条文有,你自己找吧。估计和你的情况没关系
如果你非要,扣条文,中外合资企业法里面有: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但是如果你投资的外资限制或禁止行业,那就没办法了。我们以前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行业是外商投资限制类的,你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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