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密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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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 超过8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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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第56条规定了“枢密顾问根据枢密院官制规定,答复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之国务”。 向枢密院进行咨询的事项如下:
※皇室典范、皇室令中属于枢密院权限的事项
※宪法条款的草案及质疑
※宪法附属法令的相关草案及质疑
※枢密院官制及事务规程的改正
※紧急敕令、紧急财政处分
※国际条约的缔结
※戒严的宣告
※教育的相关重要敕令
※行政各部的官制等与官规有关的敕令
※荣典、恩赦等相关敕令
※其他被咨询的事项 枢密院的权限划分为皇室机关的权限和国家机关的权限两类。
首先,皇室机关的权限主要分为议决事项和咨询事项。
议决事项包括在天皇丧失履行职权的能力的情况下设置摄政的决定(旧皇室典范第19条);在天皇丧失亲理大政的情况下,决定摄政或摄政继任者的顺序的变更(旧皇室典范第25条)。在枢密院召开皇族会议时,临时作为国家的最高决策机构。
回应咨询的事项包括:皇位继承顺序的变更、太傅的选用和退任、世伝御料的编入解除和世伝御料所属土地上物权的设定。皇室典范的修正增补、皇族的臣籍降下、年号的制定、皇族失踪的宣告等等。
上述事项均要等待咨询提出后再拿出意见,不能自主地展开进行。
其次,国务机关的咨询同样不能自主展开进行,对于议决是否采纳取决于辅弼大臣。交付枢密院审议的事项(枢密院官制6条)主要有:宪法的条款或宪法附属法律、敕令相关草案的质疑、戒严的宣告、紧急敕令和关于处罚规则的敕令、列国交涉的条约和承诺、枢密院官制及事务规程的修改,以及其他临时咨询的事项。需要指出的是,除行政裁判法以外的权限争议的裁判也属于枢密院的权限范围。
枢密院禁止参与施政(枢密院官制第8条),也不得与大臣以外的人进行公务上的交涉(枢密院事务规程第3条)。 一般当枢密院与政府的政策发生对立时,多数通过对话协商,由某一方作出让步。但1927年为救济台湾银行,第1届若槻内阁作出的紧急敕令案被枢密院以19对11否决,从而导致了内阁总辞职。这是唯一一次由枢密院压倒政府内阁的实例。尽管如此,但实际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被枢密院否决的情况下,内阁必须总辞职。一种观点认为,这次偶然事件只是由于首相的软弱造成的。
例如历史上还有一次类似的事件。1930年,滨口雄幸内阁要求批准伦敦海军条约。当时,希望批准条约的政府(民政党执政)为一方,枢密院、军部、鸠山一郎等为主的在野党政友会为对立的另一方。当时有人主张,内阁断然实行军缩是干涉天皇统帅权的行为,枢密院内部也积极开展反对滨口内阁的行动。但是,滨口首相得到了元老西园寺公望和舆论的支持,坚决抵制枢密院,甚至拒绝了枢密院核心人物伊东巳代治的调查要求。当时以东京日日新闻为首的各大报纸也都猛烈抨击枢密院。最后枢密院一方只能让步,批准了这一条约。
双方的对立导致更多的冲突,明治、大正时代,枢密院以山县有朋为后盾策划了一系列反政党的行动,即使是在山县有朋死后的1928年(昭和3年)的批准非战公约等问题上依然如此。
山本权兵卫内阁时期对枢密院进行改革,将枢密顾问官的定员从38人减至24名,弱化了枢密院的力量。到了东条英机内阁时期,枢密院基本丧失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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