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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前半段之规定,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但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南昌市发生之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地应为交通事故发生地,该交通事故发生地之基层人民法院即区、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若吉安市为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吉安市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前半段之规定,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但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南昌市发生之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地应为交通事故发生地,该交通事故发生地之基层人民法院即区、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若吉安市为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吉安市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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