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和居委会有什么不同?
一、性质不同
村委会: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主要职责不同
村委会: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9、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居委会: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扩展资料:
村委会实际作用:
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选择定位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还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选择渐进之路还是一步到位的激进之路,一直多年来一直在探讨。
有人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村民自治还是政权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权之内的改革;有的断言“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另外还有其他很多观点。但不管怎样,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一次变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
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委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开展“双文明户”评选工作。
十、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新中国建立初称农民协会,旋称乡政府,人民公社时期称大队管委会,1984年建立村委会。1987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全国人大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级要推行村
民自治,就是要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
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与居委会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在法律上已经给予了明确定位。
居委会是一个居住地方比如 一个院子 一栋楼 自己治理的一种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