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刑法案例分析题,急急
1.王丰与李刚是无业青年,两人2005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孙老师的财物。7月30日晚,李刚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王丰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王丰持水果刀闯...
1. 王丰与李刚是无业青年,两人2005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孙老师的财物。7月30日
晚,李刚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王丰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王丰持水果刀闯入孙老师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
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孙老师摘下手表(价值
2200元)给自己。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
的手表就行。” 王丰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
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孙不同意,王丰又以刀相威胁,逼迫她脱光衣服,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
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王丰不顾孙的反抗强行摸了孙的乳房后对孙说:“好吧,你可以穿
上衣服了。”在孙背对着王丰穿衣服时,王丰乘机将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王丰逃出校园后与李刚碰头,李
刚问抢了什么东西,王丰说就抢了一只手表。将手表交给李刚出卖,李刚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两人各分
得500元。
[问题]:
(1)王丰与李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王丰的抢劫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是否处罚?
(3)王丰逼迫孙脱光衣服并猥亵孙的行为以及乘机拿走孙手表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如触犯应当如何定罪?
(4)李刚的抢劫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是否处罚?
(5)李刚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赃物罪?为什么?
2.汪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汪某
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汪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
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汪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
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
[问题]
(1)对汪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汪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3)对汪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定性?
(4)如何确定汪某的最后刑罚?
最好是专业答案,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条例清楚。 展开
晚,李刚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王丰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王丰持水果刀闯入孙老师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
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孙老师摘下手表(价值
2200元)给自己。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
的手表就行。” 王丰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
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孙不同意,王丰又以刀相威胁,逼迫她脱光衣服,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
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王丰不顾孙的反抗强行摸了孙的乳房后对孙说:“好吧,你可以穿
上衣服了。”在孙背对着王丰穿衣服时,王丰乘机将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王丰逃出校园后与李刚碰头,李
刚问抢了什么东西,王丰说就抢了一只手表。将手表交给李刚出卖,李刚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两人各分
得500元。
[问题]:
(1)王丰与李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王丰的抢劫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是否处罚?
(3)王丰逼迫孙脱光衣服并猥亵孙的行为以及乘机拿走孙手表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如触犯应当如何定罪?
(4)李刚的抢劫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是否处罚?
(5)李刚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赃物罪?为什么?
2.汪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汪某
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汪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
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汪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
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
[问题]
(1)对汪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汪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3)对汪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定性?
(4)如何确定汪某的最后刑罚?
最好是专业答案,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条例清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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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至于第二题我暂时没想好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至于第二题我暂时没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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