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的金宇汽配城什么时候被依法拆除?那是违法建筑,雇佣的黑社会抢得人家当地村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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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没有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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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11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名福,局长。被执行人:山东美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济任国土资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1178平方米土地;3、对非法占用的911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279450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美恒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张桥村、十里东村集体土地91178平方米(136.77亩,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二手车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1178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911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279450元整。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向被执行人山东美恒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济任国土资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济任国土资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作出的济任国土资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作出的济任国土资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1178平方米土地;3、对非法占用的911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279450元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91178平方米土地,由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组织实施;2、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911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279450元;3、案件受理费1823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传军审判员 冯 清审判员 张兆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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