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医院医院合并近1年,两医院护士医生工资待遇标准却不同,请问大大们这样是否合法?
两医院合并后近1年了,院长由医院2的医院原院长担任,该院长上任后挤压医院1人员的生存空间,克扣工资,降低福利,原医院1护士(我亲戚)工资仅为2000多元,医院2护士最高却达到4000多元,相差最多可达2000多元,少则1000多元。新年年终奖,也是不同,(我亲戚)医院1以前都是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今年却只发了少几百。医院2护士却起码有3000多。包括医院1以前每月会发通话补贴等,却也被克扣取消,(我亲戚及同事)听原医院1护士说医院2护士工资都涨了,她们的工资却不见涨反而每月拿到的钱变少了,甚至院长(原医院2院长)在开会时还说1月工资迟发到2月末,相信她们(医院1护士)不会穷到饭都吃不起这种话。她们都说该院长是在故意要逼她们辞职,现在她们中以及有人有这种想法了。
大大们,我想知道该院长这种做法合不合法?医院合并护士同工不同酬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应当在哪投诉?怎么投诉? 展开
2017-02-0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根据您的情况,应当涉及几个问题,
即第一,发多少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工资如何发放,第三,如何维权。
以下进行相关解释: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应当发放多少工资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此条款可以知道,工资数额标准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为依据进行发放的,但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等。
其次,涉及克扣延误发工资情况,就涉及到工资发放时间如何确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外地可作参考)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最后,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劳动者应当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即违规发放工资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可以申请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
您好,医院是公立医院,合并后两家医院以前的员工出现同工不同酬,这是合法的么?
公立医院一般要区别编制问题。比如行政编事业编或者合同制!行政编事业编有相关政策法规调整工资待遇,合同制由合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