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称自己使用盗版软件,在中国大陆会有刑事罪责吗?
《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首先
分布、销售盗版软件,如果业务无疑是处罚企业、公司、个人:(只使用,不分配、销售)如果版权律师的来信通知,另一方尚未停止盗版,侵权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但没有处罚)
其次
一般来说,诉讼是公司的等级制度。如果个人打一个电话,拿走我的WinXP的软拷贝,诉讼费用估计要比补偿高出很多倍……
最后
许多外国软件公司在中国大陆,作为销售信函发送这封信(是否软所以我不是很清楚,但是Adobe基本上是这样,一个朋友的工作室每年收到律师的信Adobe,然后他们必须出示购买凭证…),每年根据公司名单挨家挨户,然后拒绝付款购买或不出示购买证明,一般直接起诉索赔。
基本上声称要抓住一个,一切都可以正常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