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从法律方面解说下关于影楼行业是否必须退还消费者所有底片
麻烦分析下,影楼要是不肯退还我所有底片怎么办?前提是,在最初订单的时候,给出的发票只有某某套系,多少钱。而影楼存档了详细的内容,多少寸的相册,有哪些尺寸材质的摆件挂件等等。也包括入册多少张,底片多少张。请问:这个时候我再提出要影楼返还所有底片还有用吗?受不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话,影楼又不肯无偿退还,那我应该找消协还是什么单位寻求帮忙? 展开
必须退还。
1、消费者和影楼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以下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根据我国的《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相关规定,在庆典服务结束之后,摄影公司必须把全部的原价归还给顾客。
无论是婚纱照、艺术照、宝宝照还是全家福,都是体现纪念意义与价值的,在这个意义来说,艺术照、宝宝照、全家福都是具有婚纱照之同等价值的,根据私法不禁止有限的类推解释的原理,以上四种均可类推适用《婚姻庆典服务》的相关规定。
据此,影楼退还照片的底片当属无疑。
扩展资料
我国《婚姻庆典服务》明确规定,婚庆公司制作的光盘等婚礼音像制品应保证质量,按时交付顾客,而且要一并交出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
标准要求,婚庆服务机构须具备婚姻庆典服务的资质许可;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及收费标准;婚礼策划应由专业婚礼策划人员承担;婚礼中应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设施,专职人员在婚礼进行前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标准还首次明确了婚庆公司制作的婚礼音像制品(含照片、录像带、光盘等)应保证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顾客,交付的同时应将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底片、录像带及数码资料等)一并交付顾客。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庆典服务
婚纱数码照片与其他摄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据此,可以理解为,影楼为顾客拍摄婚纱照,是受顾客的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注意,不能按“委托合同”这一有名合同处理,因为委托合同,须受托人对外为意思表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完成工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蒋先生和妻子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返还他们164张数码照片的数据资料并予以删除,在报刊上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12778元。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摄影预约单》作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蒋先生和妻子在该合同上签字,表示已认可该合同的内容。且由于影楼已删除了164张数码照片的数据资料拷贝,无法返还。遂据此判决驳回了蒋先生和妻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蒋先生和妻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对于照片的所有权问题,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是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蒋先生作为定作人按约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权利,换言之,作为定作人的蒋先生及妻子对影楼所拍摄的数码影像享有所有权。
针对影楼在《摄影预约单》中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底片只保留一个月;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昆明中院认为,该《摄影预约单》为格式合同,上述内容与我国合同法所列相关规定相悖,且与《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里的专项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鉴于影楼将蒋先生所拍摄婚纱照片的数据资料保留一个月后进行了删除,现已无法返还给蒋先生,因此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对这起婚纱照所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赔偿蒋先生及妻子交通费、档案查询费共计978元;驳回蒋先生及妻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1、本案中,蒋先生和妻子与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婚纱数码照片与其他摄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据此,可以理解为,影楼为顾客拍摄婚纱照,是受顾客的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注意,不能按“委托合同”这一有名合同处理,因为委托合同,须受托人对外为意思表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完成工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的特征如下: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符合特定要求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定作人的签约目的是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签约目的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因工作成果的特定性,要求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①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
②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如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的,应负违约责任。
(3)承揽人独自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4)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定作人是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订立承揽合同的,因此,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其特殊需要,而不能任意改变。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不以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
(6)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人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综上所述,本案中蒋先生和妻子与昆明澳斯卡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他们拍摄一套价值4800元的数码婚纱照,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双方签订的《摄影预约单》属确立承揽关系的合同性文件。
承揽关系的合同文件,只要是符合特征,是否就不能让影楼退还底片了?
对,但是法院未必会支持你,因为我提供的案例也许不同的法官认识不同。
另外,如果每个人起诉法院都判决影楼退底片的话,如婚纱摄影的价格就要上去了,影楼的成本高了嘛。所以很多事要考虑社会效果,不是硬搬法条。
根据我国的《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否认规定,在庆典服务结束之后,摄影公司必须把全部的原价归还给顾客。据此,影楼退还婚纱照当属无疑。
另外,你和影楼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以下法条: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其实无论是婚纱照、艺术照、宝宝照还是全家福,都是体现纪念意义与价值的,在这个意义来说,艺术照、宝宝照、全家福都是具有婚纱照之同等价值的,根据私法不禁止有限的类推解释的原理,我认为以上四种均可类推适用《婚姻庆典服务》的相关规定。
希望这个回复对你有所帮助。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没有提前说明的情况下,影楼对照片的版权是有法律支持的.你买照片,实际就是付钱购买照片的版权.
在《婚姻庆典服务》服务里
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否认规定,在庆典服务结束之后,摄影公司必须把全部的原价归还给顾客。意思并不是无偿,而且这个服务条款是在《婚姻庆典服务》里,如果对方的摄影公司一开始并不是注册的婚姻类企业,而你们只是拍摄照片的话,此法对他们无效。
《合同法》
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总的来说,影楼占了法律优势,你看看在这几个条款里。
如果你官司赢了,一定不是赢在版权这一块的,所以找找其他什么地方的漏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