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民法学的问题(理论学得好的请看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另外又有调整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法律规范(刑法、行政法)和调整主体地位平等的法律(民法)之说。请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主体之间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另外又有调整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法律规范(刑法、行政法)和调整主体地位平等的法律(民法)之说。请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主体之间的平等(或不平等)这两类平等有何区别?我知道这不是一个概念,也知道它们分别指什么。只是,无法用文字准确表述。希望有学习好的朋友帮我一下,谢谢!
这位朋友的回答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够深刻概括,不过还是谢谢你。但不能做为标准答案,不要让不怎么懂的人误解。 展开
这位朋友的回答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够深刻概括,不过还是谢谢你。但不能做为标准答案,不要让不怎么懂的人误解。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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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从下面的几个方面来回答:
1.权利救济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救济上,民法平等适用于其主体,刑法、行政法中虽然调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但地位低的主体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应有的权利救济,如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2.法律的适用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适用上,显而易见;在刑法等仍然体现着平等,罪犯虽然受刑罚,但是也是体现应有的惩罚,最明显的罪罚相适应原则。
抽象的地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这应该说是他们的共同点。
我只是想到什么说些什么,希望高手予以指正。
1.权利救济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救济上,民法平等适用于其主体,刑法、行政法中虽然调整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但地位低的主体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应有的权利救济,如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2.法律的适用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适用上,显而易见;在刑法等仍然体现着平等,罪犯虽然受刑罚,但是也是体现应有的惩罚,最明显的罪罚相适应原则。
抽象的地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这应该说是他们的共同点。
我只是想到什么说些什么,希望高手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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