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限: 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
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 客户购买 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 双,尺
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 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 :
( 1 )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 2 )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 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 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注:三
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修理造成损坏的。
3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销售凭证。
4 、超出“三包”期限规定的。
5 、标明为“处理品”、“等外品”或“ B 品”的。
根据新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这些质量问题包括,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帮、裂底、断(脱)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开线、开裂、脱胶、坏拉锁、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或新鞋不成双及鞋号大小不同等,还有经消协认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鉴定有其他质量问题。
15日内可更换修理
鞋子买回来15天内,如果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掉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子“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消费者如果出于鞋子质量以外的原因不满意,在购买之日起15天内也可以换货,前提是未经穿着,不损不污,不影响第二次出售。
包修期最少30天
根据新规定,凡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产品包修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产品包修期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产品包修期为120天。包修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如果在省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如果在省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两次修不好可退货
经营者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款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果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
5种情形不实行“三包”
这5种情形是: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商品不符或被涂改;穿着不当、自行修理或被人为破坏;超过“三包”期限或无“三包”卡和销售凭证;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免除“三包”责任。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2、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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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
色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更换。
2、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后工5日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退货。
3、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
4、在“三包”期限内,修理两次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在“三包”期内需更换的,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且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按原价退货。
5、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
参考资料来源:/www.china.com.cn/law/2007-03/29/content_8031500.htm"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中国网-在鞋类产品“三包”期内,修理、更换、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8%89%E5%8C%85%E6%94%BF%E7%AD%96/9816113"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