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的全面性原则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
确立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是要在《物权法》中建立完整的物权体系。借鉴日本的做法,从物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角度,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担保债的实现设定的权利。前者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是主权利,后者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从权利。
第二,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设定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必须解决一个重大问题是,我们鼓励一个物上设立多个物权,但要避免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旦当事人设立了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应当通过什么样的规则来解决。一物之上有多个抵押权,根据物权的优先原则,实行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定的抵押权优于后设定的抵押权。但不同的物权不可以简单的实行先来后到。法律可以在例外的情形下规定哪一种物权有优先效力。在两个不同性质的物权冲突时,如果使一种物权有优先于另一种物权的效力,必须使其有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使另一种物权人在设定时就已经知道有此种物权存在。否则,不能有优先的效力。
第三,公示和公信原则。物权是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其他人,因此要让世人知道。公示是物权设立的基本条件,公示的效力,对于动产是交付、占有,对不动产,是登记。登记在确认效力时,要把他和交易本身区别开。
公信主要用于不动产领域,指凡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他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以不动产进行交易,对方根据对登记的信任而与其进行交易,哪怕事后证明登记是错误的,交易仍然受到保护。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现代民法重要任务是保护权利的外部表象。登记形成权利外观。交易的当事人应该足够相信登记的记载,并基于这种相信进行交易,否则,交易没有安全感。
确立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是要在《物权法》中建立完整的物权体系。借鉴日本的做法,从物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角度,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担保债的实现设定的权利。前者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是主权利,后者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从权利。
第二,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设定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必须解决一个重大问题是,我们鼓励一个物上设立多个物权,但要避免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旦当事人设立了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应当通过什么样的规则来解决。一物之上有多个抵押权,根据物权的优先原则,实行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定的抵押权优于后设定的抵押权。但不同的物权不可以简单的实行先来后到。法律可以在例外的情形下规定哪一种物权有优先效力。在两个不同性质的物权冲突时,如果使一种物权有优先于另一种物权的效力,必须使其有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使另一种物权人在设定时就已经知道有此种物权存在。否则,不能有优先的效力。
第三,公示和公信原则。物权是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其他人,因此要让世人知道。公示是物权设立的基本条件,公示的效力,对于动产是交付、占有,对不动产,是登记。登记在确认效力时,要把他和交易本身区别开。
公信主要用于不动产领域,指凡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他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以不动产进行交易,对方根据对登记的信任而与其进行交易,哪怕事后证明登记是错误的,交易仍然受到保护。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现代民法重要任务是保护权利的外部表象。登记形成权利外观。交易的当事人应该足够相信登记的记载,并基于这种相信进行交易,否则,交易没有安全感。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