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刑法8上不是说要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么? 实行了么? 是自动消除还是需要申请? 像我这种条件应该符合消除的有关规定吧!我现在马上面临就业问题!我现在在国企实习 还没签合同马上实习期过了 要签劳动合同了!现在可真怕签合同的时候单位发现我有过犯罪记录而不用我!
那要是叫我去开具无前科劣迹证明 我也开不出来啊... ...刑法8上的有关规定实行了么?还是在个别地方实行了?在长春能办到么?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个意思是不是我的档案上就不会有我的犯罪记录?我是不是就能开具到无前科劣迹证明了? 展开
未成年犯罪记录不会消除,只会依法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扩展资料:
刑诉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此规定在实施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对犯罪记录如何封存,在很多方面需要明确。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明确以下几点。
1.犯罪记录系封存,并非消灭。刑诉法采纳了“犯罪记录封存”的观点,即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
2.犯罪记录封存依职权主动启动,而非依申请启动。封存的职责是“法定”而非“酌定”。负有封存职责的相应办案机关,必须依法封存,无需未成年人申请封存。
3.封存有例外,但需严格把握,而不能随意解除封存。刑诉法第275条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教师等职业,但相关法律、如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并无相关规定。在法律实施中要针对冲突情形进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过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予以协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案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犯罪记录封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 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所以,你没有义务主动报告,但是免除报告义务,只是不用报告,但其档案中还是有犯罪记录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暂时还没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不过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如果修订通过的话,可能实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任何人不得查阅,可暂时正在修订阶段。
如果要你去开证明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记录是还存在的,并没有消灭,证明恐怕开不出来,目前全国应该都是这样。
望采纳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