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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实现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它不仅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即立法层面的罪刑相当和司法层面的责刑相应。目前,公正与效率已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关系的评价标准,我们依赖公正与效率对罪、责、刑及其相互关系做出适当性的评价。同时,通过对制刑、量刑、行刑阶段的全面规范,使该原则得以实现。本文通过对罪刑均衡原则的分析,确立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进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公正与效率两大指标为依据提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评价标准、评价对象和实现过程。最后从司法层面探讨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运用,提出了适用多种量刑情节的方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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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人所犯的罪社会危害性和应承受的处罚制裁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犯罪人所犯的罪社会危害性和应承受的处罚制裁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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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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