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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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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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规定,1991年以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使用未经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确认、并经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之外的人员任教。1991年以后由乡、村及学校自行聘用的民办教师以及代课人员省里一律不予承认,因而,也不存在生活补助问题。

关于1991年以前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问题,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教人11号)第11条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辞退、离聘、解聘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任教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经费仍按原工资渠道解决。自动离职、清退、除名的不发给补助费”。

国家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2号)要求:“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同时规定:“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以上内容参考:西峡县人民政府-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原民办教师有关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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