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2022-07-2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根据河南省规定,1991年以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使用未经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确认、并经县、市、省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计划内民办教师之外的人员任教。1991年以后由乡、村及学校自行聘用的民办教师以及代课人员省里一律不予承认,因而,也不存在生活补助问题。
关于1991年以前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问题,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教人11号)第11条明确规定:“民办教师辞退、离聘、解聘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任教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经费仍按原工资渠道解决。自动离职、清退、除名的不发给补助费”。
国家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政策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2号)要求:“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同时规定:“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 官方电话
- 在线客服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
-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