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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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三,一房二卖行为法律规范: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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