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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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凡若云

2022-02-24 · TA获得超过11.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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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关知识:
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蒋雨轩学姐

2022-02-16 · TA获得超过168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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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定到户,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

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确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注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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