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教师威猥亵多名男生被判8年,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梁刚被控强迫猥亵罪一案,以强迫猥亵罪判处被告梁刚有期徒刑八年;自处罚期满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梁钢从事教育培训相关职业。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梁刚2016年至2018年在成都市一所中学任教期间,先后邀请当时接受其任教的夏某、毕业后在大学学习的6名学生龚某、杨某,分别到梁刚家和酒店进行强制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刚对7名受害者,包括正在接受其教育的学生和毕业学生实施的强迫猥亵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强迫猥亵罪的"其他不利情节",,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罪的对象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行动和行为不受非法干涉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支配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的人格权。她们私人领域的不可侵犯性是她们的重要权利,即所谓的名誉权,是女性基于自身属性和特征所表达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有必要区分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和侮辱妇女行为。该法仅对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罚,非强制性的猥亵和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任何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都不构成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罪。
虽然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罪的构成中没有规定“严重情节”的要素,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犯罪。利用妇女重病、酗酒、深度睡眠、昏迷等状态实施的淫秽行为能否认定为强迫猥亵妇女罪?我们认为,这种针对妇女的猥亵行为基本上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其猥亵手段可被视为“暴力”和“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应将其认定为强迫猥亵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