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职责范围
法律分析:1、承担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并指导实施。2、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3、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4、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6、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7、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8、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