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针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办理离婚证的前置条件之一,并且离婚协议对于身份的变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只对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变更具备效力。而离婚证则是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法律证件,它对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在离婚证中,无法体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因此,在离婚证办理之前,民政局办证人员都会要求夫妻双方先行签订离婚协议。需特别提醒,如果双方当事人仅签订离婚协议,而没有领取离婚证,在法律上并未解除真正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