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福利院收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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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精神病人收养条件一、收养对象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患者。二、收养手续(一)精神病患者所在社区或亲属代为提出入住精神病院书面申请,并填写《长宁区精神病患者入院申请表》,报街道(镇)审核。(二)区民政局审批入院申请材料后,指定入住精神病院。(三)街道(镇)组织护送精神病患者入住指定精神病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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