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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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这次对试用期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 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 经济补偿金 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 劳动法 义务。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用期。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 劳动合同期限 相关联: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满所发放的 工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 赔偿金 。 三、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 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四、明确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 最低工资 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 加班 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须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完善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 解除合同 只要简单的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这是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 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 举证责任 。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着劳动者的利益,更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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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1个月,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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