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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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 公司法 ,公司法对于 合伙企业 属于特别法,合伙企业一般以公司命名,公司法中投资主体是指组织,自然人,公司法的范围包括所有投资者,公司 法规 定投资者可以以实物,货币或者等同于货币的财产进行投资,但是没有规定 土地使用权 可以投资。 一、 合伙企业法 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说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 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对两者方面进行比较。 二、投资主体之比较 。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合伙人 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合伙人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资本金制度之比较 。 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 专利 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投资者在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 四、组织形式之比较 。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而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 五、投资者责任 。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 外资企业 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 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企业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 综上所述, 企业与公司法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股东对公司责任或者权益都是以出资额度为标准计算,企业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应当以公司的形式审批,否则很难通过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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