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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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税条例》,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各类税率的适用情形如下:
一是最惠国税率,适用:
- 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
-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 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二是协定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三是特惠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四是普通税率,适用:
- 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可以使用最惠国税率。
五是关税配额税率
- 配额内的,适用配额税率。
- 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或普通税率。
六是暂定税率
在进口优惠税率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特定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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