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工程审计中常见问题的技巧
处理工程审计中常见问题的技巧
投资审计中,经常遇到索赔、工期质量等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各说各的道理,而一些问题又无法律、法规依据,确认起来十分棘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处理工程审计中常见问题的技巧,欢迎阅读。
一是索赔有关问题。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但应注意,当结算生效后,承包人或发包人要求索赔的,应不予支持,除非结算协议另有约定。一句话,索赔应在结算中全面考虑。
二是工期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填写的开工时间为依据;但因故导致无法按填写时间开工的,则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当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是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有效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有效。承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中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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