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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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的情形,是视为一方当事人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发生了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再婚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子,是视为对孩子的赠与的,在婚后加女方名字的,该房产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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