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执勤人员刘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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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凯定07a
2022-12-10 · 超过4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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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处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未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三、对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四、执法人员只有一人.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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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案: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②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③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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