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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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学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望采纳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物件的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的研究物件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在运用中的理论问题。

什么是政法学

政法类含法律、马克思主义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等五个门类。
(1)法律类下设: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刑事司法、法律、行政法、涉外经济与法律、智慧财产权法、律师、涉外经济法、经济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矫正教育、监所管理等专业。
(2)马克思主义学类下设:科学社会主义运动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 *** 党史等专业。
(3)社会学类下设:社会学、人口学、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关系学、公共政策学、城市管理、城市和社群管理、社群管理、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人事管理、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社会工作与管理、家政学、人口社会学与人口工作、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等专业。
(4)政治学类下设: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经济学、外交学、政治学、行政学、行政管理、民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公共关系学、公共政策学、乡镇建设与管理等专业。
(5)公安类下设: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察、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经济侦查、经济犯罪侦察、预审、痕迹检验、档案鉴定、法化学、法医学、公安学、警察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公安、侦察、侦查、公安管理、公安保卫、警察指挥与战术、交通工程管理、治安管理、侦查学、治安学、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核生化消防、禁毒学、警犬技术、警卫学、法医等专业。

什么是法学学科

本学科目前主要形成五个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行政法方向、经济法方向、法学理论方向、刑法学方向。民商法方向主要研究民商法、国际私法等属私法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拟在债法的司法实践和侵权行为法、婚姻法等领域有所突破。行政法方向主要研究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公法等属于公法领域的基本问题,拟在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等问题上有所突破。经济法方向将立足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法等属中间法领域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本方向拟结合建筑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图在建筑法领域形成特色。法学理论方向主要包括对法学基础理论、法史学、法学教育等问题的科学研究。刑法学方向研究刑法的基本理论。

我朋友大学专业。是法学,什么是法学

就是跟法律有关的知识呗····

什么是法学院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物件的学科的总称。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物件。 法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法学的职能,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也具有理论认识职能和意识形态职能。 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2、法理学的研究内容?
答:法理学的研究物件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在运用中的理论问题。
3、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首先,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次,学习法理学还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再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学习和研究法理学应用什么样的方法?
答:(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2)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交的方法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如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5、什么是个别性调整?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们各有何优缺点?
答:个别性调整:就是使用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社会生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凡涉及这类情况或主体都得按此一般规则的行为方法和模式行为。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能够考虑到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
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不易保持社会的稳定性,统一性。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程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6、简述社会调整发展的一般规律?
答:(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7、怎样认识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8、怎样认识法的产生的过程?
答:法的产生有以下几点:(1)法的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2)法的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以及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法的产生与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发展紧密相连,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过程。(3)法的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道德与宗教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原始社会的习惯往往与道德、迷信、祭祀、宗教分不开。(四)法的产生的标志。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9、法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10、如何理解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答: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1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
答:法的本质可分为三级不同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
12、法的概念应当从哪些方面加以理解?
答:法的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络的。(3)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13、如何看待法的定义?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4、什么是法的作用?什么是法的职能?
答:法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15、怎样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答:我们不应把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这对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正确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和职能,实现法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意义。
16、什么是法的价值?
答: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物件)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7、法的价值范围有哪些内容?
答:法的价值范围包含了: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其中有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等)、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18、如何理解法本身的价值?
答: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性关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所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主要表现为(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有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19、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法能促进一定的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20、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各如何?
答: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反对任性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一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总体目的;二是它能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地、自觉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正义、公正、公道、公平等词虽不同,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到底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的是,正义、公正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法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效益的关生活费。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关系中的作用,首先应明确法所确认、体现和保证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是我们对同一种社会状态从不同方面观察的表现。其次是在具体的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会出现矛盾。
21、什么是法制?法的历史型别和法系?
答: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一词在中国的法学著作中有不同的含义。法的历史型别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
22、怎样认识法的历史型别的变更的原因?
答:法的历史型别的变更,就是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不同型别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随着社会发展的程序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革的现象。法的历史型别的变更是通过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才能实现的,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实现法的历史型别变更的动力。当然,法的发展也不全是通过法的历史型别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
23、为什么不同历史型别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络性?
答:在不同历史型别的法之间,由于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既表现在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上,也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型别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络性、继承性,新的型别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型别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上。所以不同历史型别的法存在着历史联络性。
24、什么是法律移植?
答: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25、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答: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它的特征是:1、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用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2、封建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保封建等级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殴)起过很大的作用。

什么是大法学

法律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的综总和。

广义上的法律(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广义上的法律与狭义上法律的主要区别是:

①制定的机关不同。狭义的法律,制定机关仅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义的法律,制定机关除了最高权力机关外,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级市(一般为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和 *** ,民族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 *** 等。

②法律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位的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排在最后的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③内容不同。狭义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当中最重要、基本的的社会关系;广义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广泛复杂的多。同时地方规章,仅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④适用范围不同。狭义上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广义法律中的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只在本辖区范围内适用。

什么是法学家

综合性法学学术理论刊物。辟有法学前沿、法学专论、立法研究、法学争鸣、青年法苑、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改革、律师实务、国际法与区域、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述评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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