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8.10】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
1.【考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原因自由行为
【答案】D。解析: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状况导致责任能力减弱,但又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形。《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或者盲人,只要精神状况正常,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他们本身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或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是因为具有生理缺陷,才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甲在大学读书,表明其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其辨认、控制能力与常人无异。甲虽是盲人,但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这一点上,其刑事责任能力与常人是一样的,故应认定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A项错误,不当选。
乙虽是聋哑人,但是,这种生理缺陷并不影响其对盗窃行为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乙故意利用自身的缺陷实施盗窃犯罪,应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B项错误,不当选。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虽然刑法理论认为,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应当与行为同时存在,但是原因自由行为仍然应当被处罚。因为行为人对于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是有过错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可对其后面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丙在服用安眠药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故丙对同床婴儿的死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C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丁属于生理性醉酒,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