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范围如下所示: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1.中、小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3.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二)企业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八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企业的总工程师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8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40人。(五)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六)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