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47号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
1、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执行前期移民标准,但考虑到两次移民间隔时间较长,市场物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的实际,对待迁移民地上附着物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对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上调,调整幅度为5
5.9%。调整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间我市居住类物价上涨指数(155
9.9%)。
(2)对葡萄补偿标准进行下调,由前期标准的100元/株(76200元/亩)调到30元/株(22860元/亩)。调整后仍高于朝政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的10000元/亩标准。
(3)其它项目物价变化不大,对移民生活没有大的影响,仍维持前期补偿标准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1、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执行前期移民标准,但考虑到两次移民间隔时间较长,市场物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的实际,对待迁移民地上附着物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对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上调,调整幅度为5
5.9%。调整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间我市居住类物价上涨指数(155
9.9%)。
(2)对葡萄补偿标准进行下调,由前期标准的100元/株(76200元/亩)调到30元/株(22860元/亩)。调整后仍高于朝政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的10000元/亩标准。
(3)其它项目物价变化不大,对移民生活没有大的影响,仍维持前期补偿标准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0795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济南夏日炎炎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