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交完后利润如何转出?
这个问题,分很多中情形。
首先, 要看企业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交所得税的组织形式,再交完税后,利润就是股东可以直接支配的了,从对公账户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就好啦。
有限责任公司要复杂一些,税后利润在进行利润分配前,首先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剩下的才可以分配给股东红利。
其次, 要分利润是分配给个人股东还是企业股东;
分配股东红利,分两种场景,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要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后,直接转到股东账户就可以。默认是20%的税率,比如A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张先生分红100万,那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20万,之后80万可以转入张先生账户。
不过,针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有优惠政策,持股超过一年的个人股东,分配红利不需要交个税了。
如果是法人股东,且两者所得税税率相同,则不需要再扣所得税,可以直接转账至法人股东账户。若税率不同,则涉及补差的问题。比如,A公司投资了B公司,A公司所得税是25%,B公司所得税是15%,那B公司给A公司的分红,要补缴10%的所得税。
然后, 境外股东的特殊要求。
因为涉及到兑换外汇,对境外股东的转账,需要先有完税证明,然后才能将分配的利润转移到对方账户。
最后,要看特殊优惠政策。
针对创投公司、或创投基金,利润分配有优惠政策,分配利润可以先抵前提投入,再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
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来谈谈这个问题。
交完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就是企业的净利润,如何分分配呢?
内资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外资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储备基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比如八戒企业税前利润是1000万,企业所得税25%,净利润750万,提取法定盈余公积75万,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就是675万,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占股比例是4:6。
八戒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决议,决定分红400万,275万留在企业,作为经营流动资金。
向个人股东分红160万,八戒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万,个人股东实得118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向个人股东分配红利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税税,如果是上市公司则减按50%所得,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10%。
取消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向法人股东分红240万,八戒公司无需缴税,如果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低于八戒公司则法人股东无需再缴税,如果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高于八戒公司,法人股东则需按税差补交企业所得税。
假定八戒公司企业所得税是15%,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是25%,法人股东在取得分红后需补缴10%企业所得税。
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法律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外资企业将利润汇给境外投资方,需要代扣10%的预提所得税。
利润转出就是向股东利润分配。先弄个董事会或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写明分多少利润,向各股东分配多少,所有董事会成员或股东签字。这东西一定要有,交红利税时要给税务所复印件的。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税后利润的10%。
分配利润。
如是个人股东,交20%的红利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取得完税凭证原件给股东个人,公司留复印件。如:分100万,20万交税,股东到手80万。
如是法人股东,暂免红利税。公司将利润转到到股东单位,并入股东单位的利润再交税。
如股东是境外企业。交10%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拿完税凭证去银行购外汇后汇出境外。如果汇的不是上年度的利润,是以前年度的,还要向税务机关交利润汇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交完企业所得税之后,剩下的就是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净利润,用途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个是留存下来,另外一个就是分红了。而通俗点一个是留下来,作为企业压箱底的钱,以备不时之需,另外一个就是给股东分红。
当然了,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可以用税后利润来弥补超过5年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本年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需要从税后净利润当中提取10%比例的资金,用作法定盈余公积。当提取的累计盈余公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后,可以自主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两者区别在于前者是强制要求,后者是由企业自行决定。
企业盈余公积的用途主要分为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者企业扩大再生产。
企业提取了盈余公积之后,可以将剩下未分配利润的用作分红。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提取了强制比例的盈余公积之后,剩下的净利润就可以自主决定了。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公众形象,特别是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可以根据盈利情况,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分红。
分红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然后还有一种是转增股本。
根据企业投资人的不同,取得分红的税收待遇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企业的投资方当中有境内居民企业的,其取得的投资分红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家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假如投资方中有自然人的,就需要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拿到手的分红只剩下80%了。
需要结合出资人身份确定。题主咨询的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问题。税后利润分配,由于出资身份的不同,涉及到的税收是不同的。
1、股东身份为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比如,某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红100万元。被投资企业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20万元(100*20%),将剩余的80万元转给个人投资者即可。扣交的20万元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单位在次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
2、股东身份为法人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法人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被投资企业直接将分红转给法人股东即可。
比如,某公司向法人股东分红100万元,只需将100万元直接转给法人股东即可,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法人股东收到分红后,直接记入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以法人企业的身份对外投资,比以自然人的身份对外投资税负更低,节省了利润分配环节的税收负担。所以,对外投资办企业,一定要用法人股东的身份。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身份为自然人,在项目开发结束进行利润分配时,20%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处理。有的通过买豪车的形式降低利润,有的拖延分红,甚至有的虚开发票增加成本。如果当初在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有专业人员指点,以法人股东的身份出资,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如何将税后利润转出,主要需要考虑投资者是以什么身份出资的,应该说,不同的出资方式其享有股东权益在涉税方面是不同的。
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一般为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企业需要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之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一、出资者以自然人身份出资的个人股东。
出资者为个人股东取得的分红资金,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税法的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完税后的80%部分可以支付给个人股东。
另外,上市公司持股超过一年的个人股东, 在收到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时,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可以将这部分分红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股东。
如, 某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的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红1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投资者收到的分红款为100万元-100万元*20%=80万元。
而被投资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20万元,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
而如果个人 投资者从被投资的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100万元,且个人股东的持股时间超过一年,那么个人投资者是 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的。
二、出资者以法人身份出资的法人股东。
按照税法的规定,法人企业出资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因此,被投资者企业可以将分配的利润直接支付为股东企业即可。
如, 某法人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资金1000万元,直接计入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被投资企业也不需要做代扣代缴。
三、出资者以境外股东的身份出资。
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股东为境外企业,则境外企业股东从境内企业取得的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 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需要提供完税凭证兑换外汇后,才能将分配的利润转移到对方账户。
当然 ,根据不同出资者的不同身份,以及不同组织形式会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总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转出,主要采取为股东分红的方式。至于涉税方面如何处理,还需要考虑投资者出资的身份,也就是说,以不同身份出资,其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同时决定了股东是否需要缴纳税金。
2020年10月13日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那么被投资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投资后的利润转出,涉及到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有没有做必要的留存,二是有没有完成相关税费的缴纳。
公司在利润分配之前,先要提取必要的盈余公积。而后,将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对于投资后的利润分配和纳税问题,主要与投资方的性质有关。
1. 投资方为个人。那么如果要进行分红,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分红时代扣代缴。
很多个人股东听到20%的个税税率,都觉得很高。实际上,用于再投资的钱,可能并不需要取出来,可以通过投资公司实现再投资。
2. 投资方为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就是在国内设立的,或者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内的企业。如果符合条件,那么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是免税的。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当然,这个“条件”,是指居民企业要 直接投资 ,如果是间接投资,那么就不能享受免税。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取得的是免税收入,那么即使存在税率差,也不需要补缴税款。
3. 投资方为合伙企业。如果投资方为合伙企业,那么就要看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法人。如果合伙人是个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甲公司和乙个人,合伙成立A合伙企业。2018年,A合伙企业收到B公司的分红100万。
那么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这100万平分给甲公司和乙个人。那么乙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20%税率缴纳个税,而甲公司,应当按照对该笔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时候分给甲公司的收入就不符合免税的条件,从而不能免税。
4. 特殊情况的利润分配。对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按照持股期限来实行差别化划分的。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税。
对于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 科技 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在计税方法上还可以有所选择。既可以按照单项20%的税率,也可以按照年度所得5%-35%的累进税率计算。
因此,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留存工作,以及根据相关投资主体,完成税费的扣缴。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企业所得税交完后的利润为净利润,首先按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接着提前任意盈余公积,余下的就是未分配利润,也就是可以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2.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如果本年利润为贷方余额,说明本年是盈利的,应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最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可以用于企业留存收益暂不分配,也可以分配给股东。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2个月,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持有时间超过一个月不到一年,按20%税率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到一个月,按20%税率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交完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全分了?
不按规定计提10%的盈余公积了?还是盈余公积计提已经到了注册资本的50%,不再需要计提了?全分了,不考虑企业未来发展了?股东会开过了吗,通过全部分红的决议了吗?
利润全部转出去,账上有这个钱吗?有了净利润,账上不一定有这个钱。举个简易的例子,企业销售1000万,成本800万,利润200万。假设销售全部形成了应收账款,这个时候尽管账上有利润200万,但企业此时不一定有钱交企业所得税,还想分掉税后全部利润?!
账上有净利润以上的钱,才有全部转出的可能。
管那么多干嘛,我就想全部分了/转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多种形式。股东形式不同,对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分红,其纳税也不同。
1、股东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直接股权获得的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分红,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个时候分红直接转给企业法人股东即可
2、股东是非企业法人,比如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于投资法人企业获得的分红再分红,是先分后税。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如果股东是自然人
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上述是正常的法子。
如果是自然人不想缴纳分红的个税或者少缴个税,那就不采用上述正常的法子,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变通吧。当然这个变通,需要征得被投资企业的同意,而且合理合法。
不请自来
阿东税筹在财税公司工作了很多年,企业所得税交完后利润如何转出是一个比较热门的问题。
方法有三:
一、股东分红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是说股东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当然接收人首先得是股东
二、工资薪金
对于非股东或非股份制公司内的人,想要转出利润就只能靠发工资薪金年终奖了,而工资薪金个税如下
可以看出税率也是不低的
三、个人独资企业转出
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有限公司,所得税只用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个税,采用五级累进制
而联系阿东税筹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也就是说要把利润转出来只需要缴纳4.8%不到的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