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强制学生在校食堂就餐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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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七条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
第八条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
第九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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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具有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