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四个裁判怎么分工
足球四个裁判分工如下:
现行的正式规则,足球比赛一般设有4名裁判,其中一名主裁,两名助理裁判(即边线裁判),一名第四官员(根据赛事规则可设置)。在某些赛事中,还设置一名第五官员。在试行规则中,还包括两名附加助理裁判(即门线裁判)。
1名主裁判,作为裁判,负责监督队员是否有犯规,活动范围在球场上。2名边裁,协助裁判,观察越位等犯规,有时裁判需要边裁的指证,活动范围在界外。1名第四官员,在教练席附近,主要负责举换人的液晶屏和比赛剩余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干涉比赛场内运作。
裁判员的权限和职责
1、执行竞赛规则。
2、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3、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4、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5、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5、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6、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7、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8、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9、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10、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11、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12、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13、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14、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15、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16、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
17、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