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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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播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政策法规司
(三)货物和劳务税司
(四)所得税司
(五)财产和行为税司
(六)国际税务司
(七)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
(八)收入规划核算司
(九)纳税服务司
(十)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十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十二)稽查局
(十三)财务管理司
(十四)督察内审司
(十五)人事司
(十六)党建工作局
(十七)机关党委
(十八)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一)教育中心
(二)机关服务中心
(三)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四)集中采购中心
(五)税收科学研究所
(六)税收宣传中心
(七)税务干部学院
(八)中国税务杂志社
(九)中国税务报社
(十)中国税务出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播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政策法规司
(三)货物和劳务税司
(四)所得税司
(五)财产和行为税司
(六)国际税务司
(七)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
(八)收入规划核算司
(九)纳税服务司
(十)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十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十二)稽查局
(十三)财务管理司
(十四)督察内审司
(十五)人事司
(十六)党建工作局
(十七)机关党委
(十八)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一)教育中心
(二)机关服务中心
(三)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四)集中采购中心
(五)税收科学研究所
(六)税收宣传中心
(七)税务干部学院
(八)中国税务杂志社
(九)中国税务报社
(十)中国税务出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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