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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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庆尧
2022-09-25 ·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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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对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市场状况、流通模式、监督重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如有些药品展示会、博览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等等。特别是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管的现实,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为充分听取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2001年上半年起,药品市场监督司先后组织召开了4次有基层执法人员参加的修订工作研讨会,听取意见建议,起草完善《办法》草案,并将草案印发31个省(区、市)药监部门及局机关有关司室征求意见。各地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工作,认真组织基层执法人员讨论修改。在广泛征求药品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还充分听取有关协会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同时,还就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药品销售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用药监管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2004年5月和7月,分别召开了两次由部分省(区、市)药监部门市场监管和稽查人员参加的修订工作研讨会,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吸取各方意见建议,前后共修改十余稿。为广泛听取基层和社会各界对《办法》修订的意见,政策法规司于2004年11月正式发文征求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行政相对人意见,并于2004年11月、2006年8月两次上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04年12月召开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座谈会;2004年12月、2006年4月两次召开了有法规、市场、稽查等方面人员参加的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座谈会;并于2005年11月、2006年7月当面听取了在京参加培训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共200余人的意见。对医疗机构用药监管问题、非医疗机构用药监管问题,政策法规司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进行沟通。2006年1月和6月,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人口计生委有关人员、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有关部门、单位法学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因此,《办法》是在反复讨论、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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