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军优秀士官人才三等奖转业加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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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大唐 copyright三剑客公众号
前几天,和四级军士长老康聊到转业安置的事,
他说,今年是在部队服役的第16年了,一想到退役面临转业安置还是自主就业,心里没有谱,服役16年,按照转业量化计分,他的总分也就不到60分。
更让他闹心的是,在部队获得的“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进行量化计分中,是不能加分的。
“老铁,你是不知道,当初为了拿一个优秀士官人才奖三等奖,我也是付出了很多。”
“应该说能获得这个奖的,都有两把刷子。”
“是呀,本来档案里能够加分的就不多,除了几个嘉奖,就想着凭这个三等奖,以后回到地方转业安置还能多计分,哎......”
“光我了解的就有5、6个士官是这样的。”
“我给你发一张截图,为什么这个地区可以加分?”
(图片由作者战友提供)
“这是哪的?老康”
“这是某市公布的2019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中,有一张表格里提到,排名第一的,在备注栏里,有一项关于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加20分的。”
“看的有点模糊,但还是可以看清楚,确实是加了20分。”
“我就搞不懂了,按照事务部2018年的文件,是不可以加分的。”
关于“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加不加分的问题,一直是很多转业士官在安置中备受关注的。
有关判定标准,其实围绕可以参考的文件,主要有三处:
文件一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
(〔2004〕参务字第807号)规定:
关于奖励等级。士官优秀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l 在全军或者大单位堪称优秀的,可评为一等奖;
l 在军级单位堪称优秀的,可评为二等奖;
l 在师级或者团级单位堪称优秀的,可评为三等奖。
在旧的规定中,士官优秀人才奖区分三、二、一等奖,分别按照每次4、8、12分予以计分;
文件二
《关于做好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军政〔2018〕645号,
规定:表彰等级和数量中的表彰等级。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
l 在战区级以上单位范围内表现优秀的,可评为一等奖;
l 在战区军种或者军级单位范围内表现优秀的,可评为二等奖;
l 在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表现优秀的,可评为三等奖。
优惠政策整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表彰计分 :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这里需要解析一下: 新《办法》明确,按照全军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则,将原来仅对士官优秀人才奖计分调整为对所有全军性表彰计分,并细化为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和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两类。
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由原四总部联合颁布实施,军队编制体制改革后,中央军委撤四总部为15职能部门,但在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制度上,除业务职能负责部门变动外,仍参照之前的规定执行,故其应属于全军性的表彰,士官在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时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计分。
结合文件一《通知》、文件二《通知》、文件三《办法》的时间进度,以新的文件三《办法》为基准,总结起来: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一等奖是符合加分标准的,而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是不能加分的。
为什么有些地区对“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可以加分呢?
按照图表中所示:该士官获得的“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是在2015年度,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获得加20分?我认为有几点可以考证:
一是时间的认定。
如果按照该士官的获奖时间,是2015年度,而新的量化计分标准是在2018年度实施,按照这个推断,是可以加分的。但问题又来了,如果可以加分,是多少分呢?2015年度之前,按照旧的规定,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是可以加4分的,而该士官目前的计分是20分。
二是审档的评定。
新《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
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档并按照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进行评分,评分表应分别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
也就是说:两个机构同时认定。一方是退役时所在部队;一方是退役安置地,也就是退役军人事务机构。
一名转业的四级军士长表示:
“在离队整理档案前,被告知档案评分由以前的每个加4分改为每个加10分,受表彰通报证书等资料齐全一并放入档案。现在接到单位通知后,说地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查档反馈,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不加分,需要扣除,并要求个人同意重新签字。”
据了解,档案审核部门给予答复: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档案时,对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
据了解,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答复: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一等奖是参照全军性表彰加分的,二、三等奖不属于全军性表彰,不加分。”
据了解,审批权限及表彰通报的单位明确为:“一等奖由四总部审批、通令表彰;二、三等奖由大单位审批、以通令形式公布”。
所以,可以看出关于“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因政策的“吃不透”,因计分标准不够严谨,因军地转业士官量化计分安置联动机制衔接不够,导致在评定时出现歧义,甚至损害了部分士官的切身利益。
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是具备一定的含金量,
有荣誉的象征,也有实力的见证,更是退役转业安置的保障
。
“一个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还不如一个嘉奖的0.5分。”这是部分士官的心声。
对此,有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01
适当调整记分标准
第一种途径:对在2018年前获得“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的士官,可以计分为: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等奖计8分,对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计4分(参照旧的规定)
第二种途径:统一规定获得“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的士官,可以在转业安置量化计分时加10分。(参照平时获得三等功计10分的标准。)
02
构建军地安置联合联动机制
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逐人逐件审核评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
借用一位士官的话,来结束今天的文章:
政策的出台需要共同解读、共同执行,共同努力去领悟精神。
一场政策的制定就是一次改革,就是一次革命。在前进的道路上,顶层设计非常重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须慎之又慎。
同时也要认识到,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失去、有牺牲、有遗憾,大家须戮力同心,破除制约瓶颈,为的是后来人不再重蹈覆辙。
前几天,和四级军士长老康聊到转业安置的事,
他说,今年是在部队服役的第16年了,一想到退役面临转业安置还是自主就业,心里没有谱,服役16年,按照转业量化计分,他的总分也就不到60分。
更让他闹心的是,在部队获得的“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进行量化计分中,是不能加分的。
“老铁,你是不知道,当初为了拿一个优秀士官人才奖三等奖,我也是付出了很多。”
“应该说能获得这个奖的,都有两把刷子。”
“是呀,本来档案里能够加分的就不多,除了几个嘉奖,就想着凭这个三等奖,以后回到地方转业安置还能多计分,哎......”
“光我了解的就有5、6个士官是这样的。”
“我给你发一张截图,为什么这个地区可以加分?”
(图片由作者战友提供)
“这是哪的?老康”
“这是某市公布的2019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中,有一张表格里提到,排名第一的,在备注栏里,有一项关于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加20分的。”
“看的有点模糊,但还是可以看清楚,确实是加了20分。”
“我就搞不懂了,按照事务部2018年的文件,是不可以加分的。”
关于“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加不加分的问题,一直是很多转业士官在安置中备受关注的。
有关判定标准,其实围绕可以参考的文件,主要有三处:
文件一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
(〔2004〕参务字第807号)规定:
关于奖励等级。士官优秀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l 在全军或者大单位堪称优秀的,可评为一等奖;
l 在军级单位堪称优秀的,可评为二等奖;
l 在师级或者团级单位堪称优秀的,可评为三等奖。
在旧的规定中,士官优秀人才奖区分三、二、一等奖,分别按照每次4、8、12分予以计分;
文件二
《关于做好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军政〔2018〕645号,
规定:表彰等级和数量中的表彰等级。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
l 在战区级以上单位范围内表现优秀的,可评为一等奖;
l 在战区军种或者军级单位范围内表现优秀的,可评为二等奖;
l 在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表现优秀的,可评为三等奖。
优惠政策整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表彰计分 :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这里需要解析一下: 新《办法》明确,按照全军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则,将原来仅对士官优秀人才奖计分调整为对所有全军性表彰计分,并细化为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和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两类。
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由原四总部联合颁布实施,军队编制体制改革后,中央军委撤四总部为15职能部门,但在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制度上,除业务职能负责部门变动外,仍参照之前的规定执行,故其应属于全军性的表彰,士官在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时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计分。
结合文件一《通知》、文件二《通知》、文件三《办法》的时间进度,以新的文件三《办法》为基准,总结起来: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一等奖是符合加分标准的,而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是不能加分的。
为什么有些地区对“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可以加分呢?
按照图表中所示:该士官获得的“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是在2015年度,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获得加20分?我认为有几点可以考证:
一是时间的认定。
如果按照该士官的获奖时间,是2015年度,而新的量化计分标准是在2018年度实施,按照这个推断,是可以加分的。但问题又来了,如果可以加分,是多少分呢?2015年度之前,按照旧的规定,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是可以加4分的,而该士官目前的计分是20分。
二是审档的评定。
新《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
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档并按照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进行评分,评分表应分别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
也就是说:两个机构同时认定。一方是退役时所在部队;一方是退役安置地,也就是退役军人事务机构。
一名转业的四级军士长表示:
“在离队整理档案前,被告知档案评分由以前的每个加4分改为每个加10分,受表彰通报证书等资料齐全一并放入档案。现在接到单位通知后,说地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查档反馈,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不加分,需要扣除,并要求个人同意重新签字。”
据了解,档案审核部门给予答复: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档案时,对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
据了解,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答复: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一等奖是参照全军性表彰加分的,二、三等奖不属于全军性表彰,不加分。”
据了解,审批权限及表彰通报的单位明确为:“一等奖由四总部审批、通令表彰;二、三等奖由大单位审批、以通令形式公布”。
所以,可以看出关于“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因政策的“吃不透”,因计分标准不够严谨,因军地转业士官量化计分安置联动机制衔接不够,导致在评定时出现歧义,甚至损害了部分士官的切身利益。
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是具备一定的含金量,
有荣誉的象征,也有实力的见证,更是退役转业安置的保障
。
“一个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还不如一个嘉奖的0.5分。”这是部分士官的心声。
对此,有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01
适当调整记分标准
第一种途径:对在2018年前获得“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的士官,可以计分为: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等奖计8分,对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三等奖计4分(参照旧的规定)
第二种途径:统一规定获得“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二、三等奖”的士官,可以在转业安置量化计分时加10分。(参照平时获得三等功计10分的标准。)
02
构建军地安置联合联动机制
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逐人逐件审核评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
借用一位士官的话,来结束今天的文章:
政策的出台需要共同解读、共同执行,共同努力去领悟精神。
一场政策的制定就是一次改革,就是一次革命。在前进的道路上,顶层设计非常重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须慎之又慎。
同时也要认识到,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失去、有牺牲、有遗憾,大家须戮力同心,破除制约瓶颈,为的是后来人不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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