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懂的朋友进来帮帮忙。。。谢谢

因为某同学因生病家里条件又比较差,所以学校以某同学的名义发起捐款,后把这部分钱放于学校领导处保管,每月支付给该同学一定的医药费,当时学校老师是说等毕业以后把余款给这位同学... 因为某同学因生病家里条件又比较差,所以学校以某同学的名义发起捐款,后把这部分钱放于学校领导处保管,每月支付给该同学一定的医药费,当时学校老师是说等毕业以后把余款给这位同学(现在也没办法查证这句话),但是到毕业的时候学校却说已经把这笔钱作为学校基金并已经作为补偿费给了林外的一个同学,(林外的这个同学是因为在学校的时候突然猝死了),学校可能把这个钱作为赔款了。请问大家学校这样做合理吗,这个同学有可能把钱要回来吗,应该做什么样的事情才能起到作用,谢谢大家了!!! 展开
 我来答
百度网友af77c255d
2007-07-23 · TA获得超过355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57
采纳率:0%
帮助的人:83.7万
展开全部
这样做绝对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角度说,这笔钱为全校同学捐给”某同学“用于治病的医药费,该笔善款应该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某同学“的医药费,不得挪作他用,学校领导只是作为该笔款项的保管人,在”某同学“需要的时候将钱给”某同学“,并无对该笔款项的支配权,因此,学校这样做是完全不合理的。说道”某同学“是否有可能把钱要回来,那要取决于该笔款项的用途,若为治病使用,完全可以继续使用该款项;但是若用于他用,则要征求善款的捐赠人,因为,他们在捐赠时对该笔善款就是为”某同学“治病的,现在如果该同学不需要治疗,在征求捐赠人意愿后是完全可以改变款项的用途的。该同学若继续需要治疗,需要该笔款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将该款要回。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洞观千重春归乎f
2007-08-02 · TA获得超过289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175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03万
展开全部
学校这样做是不合理的,绝对能要回来.去律师事物所求助一下!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