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可以领多少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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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领取月份如下: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失业前缴费期限的长短有关,其计算方式如下:
1、一般计算规则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结果为2-18个月以及24个月,没有1、19、20、21、22、23个月之期限。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视同缴费认定从业人员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5、停止享受失业金情形核定的月数,不一定都能全部享受,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失业前缴费期限的长短有关,其计算方式如下:
1、一般计算规则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结果为2-18个月以及24个月,没有1、19、20、21、22、23个月之期限。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视同缴费认定从业人员于1994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5、停止享受失业金情形核定的月数,不一定都能全部享受,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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