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影响
法律主观:
问:四川省某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免征2010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该企业2010年亏损1万元,2011年盈利20万元,2012年亏损15万元,2013年预计将有较多应税所得,但将不再享受减免税政策。该企业能否放弃2012年的减免税优惠?如果可以放弃享受2012年免税政策,2011年的盈利是否需要补税?答:《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遵循“一事一备”原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为一项备案内容提出申请。事先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见该文附件。备案类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企业在优惠期限内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年度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根据上述规定,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确认备案,企业不能在税务机关已确认年度内自行放弃享受优惠政策。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