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离婚起诉需要什么程序
法律主观:
一、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二、涉外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l、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4、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三、涉外离婚登记的程序:l、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3、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四、涉外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五、涉外离婚协议书范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