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法律主观:
一、对精神病人还击是正当防卫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明显不能等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故意侵害,所以在防卫时,应当尽一切努力避免对精神病人造成不应有的身体或精神损害:
(一)若明知侵害者无责任能力,并有条件用逃跑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不得实施正当防卫;
(二)若不知其无责任能力或无条件用逃跑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别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其一,首先,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其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的时候,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其三,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其四,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其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也属于不法侵害,权利人可以出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反击,只要不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就属于正当防卫。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