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是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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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南京条约》。《南京条约》又称“万年合约”,“白门条约”,是1842年8月29日由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上签订的,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二、《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6]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3]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与此同时,条约也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中国近代5大不平等的条约包括《南京条约》、《天津条约》、《辛丑条约》、《马关条约》、《北京条约》等。
南京条约主要内容是五口通商、割让香港、勒索赔款、协定赔款2100万银元,废除清政府原有的贸易制度,允许自由贸易等,而且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是增开通商口岸,对英赔偿款银400万两,对法赔偿款银200万两,同时允许外国传教士到内地自由传教,外国的商船也可以在长江各口岸往来。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而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赔偿款银、开放商埠、设立领事馆、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等。
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是赔偿款银4.5亿两、划定使馆界、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列强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马关条约主要内容是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同时允许日本在中国开办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6]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3]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与此同时,条约也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中国近代5大不平等的条约包括《南京条约》、《天津条约》、《辛丑条约》、《马关条约》、《北京条约》等。
南京条约主要内容是五口通商、割让香港、勒索赔款、协定赔款2100万银元,废除清政府原有的贸易制度,允许自由贸易等,而且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是增开通商口岸,对英赔偿款银400万两,对法赔偿款银200万两,同时允许外国传教士到内地自由传教,外国的商船也可以在长江各口岸往来。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而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赔偿款银、开放商埠、设立领事馆、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等。
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是赔偿款银4.5亿两、划定使馆界、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列强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马关条约主要内容是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同时允许日本在中国开办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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