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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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地点
1、如果失业前所在的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 机关单位等,那么这类单位是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在单位工作期间,档案都是存放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管理的。但是如果从单位离职,那么档案就不能继续存放在单位了,需要将档案转移到其他具体档案管理权的机构进行保管。
2、如果失业后在一个月内找到工作,且工作单位依然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那么可以直接将档案放到新的单位进行保管。
3、如果失业后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是找到的新工作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那么一般建议将档案存放到户籍地的人才中心,或者是工作地的人才中心进行管理。
二、失业后怎么查询档案在哪里?
1、如果原工作单位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那么要想知道自己的档案位置,可以到原工作单位去查询看看,一般职工离职后,单位就会将档案转出到新的位置,可以到原工作单位查询档案邮寄记录,这样就知道档案在哪里了。也存在档案还放在原单位进行管理可能性。
2、如果原工作单位是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私企、民营企业、外企等,那么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的可能性比较大,可以到工作地的人才中心去看看,若工作地的人才中心没有查询到档案,那么档案很可能在户籍地人才中心,可以回户籍地查询。
三、个人档案存放方式:
1、档案是不能自行管理的,必须存放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进行集中管理,这样才能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可以存放档案的位置有学校、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工作单位,以及人才中心等地方。
2、大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档案存放地,如果还是学生,那么大家基本不需要操心档案的事情,在学生时期,档案都是存放在学校档案室的。
3、如果已经毕业参加工作,那么存放档案的位置一般就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工作单位或人才中心,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那么可以把档案存放在单位进行管理,如果单位不具备人事管理权,建议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托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如果失业前所在的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 机关单位等,那么这类单位是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在单位工作期间,档案都是存放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管理的。但是如果从单位离职,那么档案就不能继续存放在单位了,需要将档案转移到其他具体档案管理权的机构进行保管。
2、如果失业后在一个月内找到工作,且工作单位依然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那么可以直接将档案放到新的单位进行保管。
3、如果失业后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是找到的新工作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那么一般建议将档案存放到户籍地的人才中心,或者是工作地的人才中心进行管理。
二、失业后怎么查询档案在哪里?
1、如果原工作单位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那么要想知道自己的档案位置,可以到原工作单位去查询看看,一般职工离职后,单位就会将档案转出到新的位置,可以到原工作单位查询档案邮寄记录,这样就知道档案在哪里了。也存在档案还放在原单位进行管理可能性。
2、如果原工作单位是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私企、民营企业、外企等,那么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的可能性比较大,可以到工作地的人才中心去看看,若工作地的人才中心没有查询到档案,那么档案很可能在户籍地人才中心,可以回户籍地查询。
三、个人档案存放方式:
1、档案是不能自行管理的,必须存放在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进行集中管理,这样才能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可以存放档案的位置有学校、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工作单位,以及人才中心等地方。
2、大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档案存放地,如果还是学生,那么大家基本不需要操心档案的事情,在学生时期,档案都是存放在学校档案室的。
3、如果已经毕业参加工作,那么存放档案的位置一般就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工作单位或人才中心,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那么可以把档案存放在单位进行管理,如果单位不具备人事管理权,建议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托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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