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市场干预、宏观调控和维护公平中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市场主体管理关系
市场主体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经济的运行,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等都应进行必要的干预。
(二)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市场运行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克服市场本身无力消除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就需要国家的干预和加强市场管理。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宏观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四)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为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应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这是市场本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由国家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动、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