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范围
法律主观: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工程范围)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法律客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