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做均压环 不同防雷等级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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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压环:意思很明显,主要作用是均压,适用于电
高压试验设备用均压环
压形式为交流的,可将高压均匀分布在物体周围,保证在环形各部位之间没有电位差,从而达到均压的效果。
在建筑设计中: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综合第4.2.4第4款及第7款,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从30米以起每六米设一道;而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没有作出要求。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11.3.3条第2款以及11.4.3地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作出要求,分别是超过45米、60米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成闭合回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关于防雷等级,请看规范: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建筑物的防雷分级
一级防雷的建筑物
1.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等。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二级防雷的建筑物
1.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楼;省级会堂、博展、体育、交通、通讯、广播等建筑;以及大型商店、影剧院等。
2.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10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三级防雷的建筑物
1.当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见附录D.2),或通过调查确认需要防雷的建筑物。
2.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50m的建筑物。
3.高度为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雷电活动较弱地区(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15)其高度可为20m及以上。
4.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在确定建筑物防雷分级时,除按上述规定外,在雷电活动频繁地区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等级。
高压试验设备用均压环
压形式为交流的,可将高压均匀分布在物体周围,保证在环形各部位之间没有电位差,从而达到均压的效果。
在建筑设计中: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综合第4.2.4第4款及第7款,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从30米以起每六米设一道;而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没有作出要求。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11.3.3条第2款以及11.4.3地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作出要求,分别是超过45米、60米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成闭合回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关于防雷等级,请看规范: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建筑物的防雷分级
一级防雷的建筑物
1.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等。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二级防雷的建筑物
1.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楼;省级会堂、博展、体育、交通、通讯、广播等建筑;以及大型商店、影剧院等。
2.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10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三级防雷的建筑物
1.当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见附录D.2),或通过调查确认需要防雷的建筑物。
2.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50m的建筑物。
3.高度为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雷电活动较弱地区(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15)其高度可为20m及以上。
4.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在确定建筑物防雷分级时,除按上述规定外,在雷电活动频繁地区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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