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如下:
1、应用范围、时间和地点不同: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特别法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
扩展资料:
1、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普通法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普通法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2、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仅对部分人有效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特别法,如《商标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 从法理的角度,一般法和特别法才存在区别问题,是相对应的法律用语,普通法是与根本法相对应的。
2. 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3. 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4. 普通法与特别法是不存在逻辑上的对应关系的,无法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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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的一般法律;
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特别法又可以称为特别规定,一般法也可以称为一般规定。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别:
1、特别法是普通法的对称。普通法是指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称普通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法律称特别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而特别法又可以称为特别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仅对部分人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如民法,
3、普通法有多种含义: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普通法也可以称为一般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而特别法是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商标法。而对于合同法和公司法而言,《合同法》是一般法公司法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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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入不成文法一类。
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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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比如:民法(一般法)与合同法(特别法)发生冲突的时候,适用合同法(特别法),因为,民法与合同法均为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不涉及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问题,两个法律是同位阶的。合同法仅仅对民法中的债权关系进行特别规定。
同理民法与物权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也是适用物权法,因为物权法仅对民法中的物权关系进行特别规定。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